公司决策谁说了算?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 时间:2021-08-20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然而,大股东往往依仗自身持股比例高,跨过股东会以及无视小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力,直接作出公司决策。那么,公司的大股东能否不通过股东会“任性”的作出公司决策呢?

  案情概述

  天泰有限公司设立于2015年,注册资本500万元,由两位自然人发起,其中股东李天宇持股65%、王凯持股35%。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即生效;但股东会对公司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必须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但是在经营中,李天宇和王凯的经营理念不同,双方产生矛盾,因此,天泰公司从2016年开始未再召开过股东会。

  2017年8月,王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天泰有限公司。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只有在股东对股东会所议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情形下,才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因此,只要股东之间对股东会所议事项存在争议,就必须依法召开股东会。不召开股东会会议即对股东会所议事项作出决定,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中,李天宇虽是天泰公司的大股东,但其不通过股东会这一平台依法行使股东权,其意志仍无法上升为公司的意志,其直接签署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对其他股东没有约束力。在此基础上,结合其他事实,法院判决解散天泰公司。

  律师点评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股东会是股东行使股东权的平台,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待议事项作出自己的意思决定,众股东分散之意思通过表决权规则汇集而形成集体意志,从而转化为公司意思。不通过股东会这一平台,包括控股股东在内的任何一个股东的意志均无法上升为公司意志。

  各位公司股东之间对股东会所议事项存在争议,就必须依法召开股东会;不召开股东会就对应由股东会所议事项作出决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在此建议大家,注意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自身权利,避免因小失大。

  如果您有类似法律问题,亟需法律服务,欢迎您随时向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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