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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 |【以案普法】劳动合同终止,却发现已孕……单位还要支付赔偿金吗?
案情简介
周某于2018年3月入职某招标公司,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2月,招标公司告知周某双方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周某未提出异议。2021年3月,招标公司与周某终止了劳动关系,并按照周某的工作年限支付了经济补偿。
不久,周某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称已诊断怀孕,且在职期间已怀孕,公司知晓这一事实却仍终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辩称之前并不知道周某怀孕,并表示愿意以原薪资待遇与周某续签劳动合同。但周某要求公司提高薪资标准自己才续签劳动合同,否则仍应支付赔偿金。公司拒绝。
庭审中,周某虽主张公司知晓其已怀孕,但未提供相关证据。
处理结果
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除女职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况外,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三期”期满为止。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应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周某在怀孕初期,外人不易察觉,招标公司不知晓周某怀孕存在一定合理性。周某主张公司知晓其已怀孕,但未提供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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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排版:童银鸽
监制:辰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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