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还有哪些义务?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 时间:2021-05-11

劳动合同解除了,双方就不具有劳动关系了,就无需履行劳动合同上的义务。现实生活中,或许有不少用人单位认为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与单位就没有关系了,殊不知用人单位还需要履行下列义务:

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劳动合同解除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如果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2020)沪0115民初22349号]判决书中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于2019年10月24日解除,被告直至2020年6月8日才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确系存在延误办理退工手续的情形,给原告就业造成了影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并不以劳动者完成工作交接为前提条件。

例如,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在[(2020)京0119民初7620号]判决书中认为: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离职证明是康姆特公司的法定和约定义务,未办理工作交接不是康姆特公司拒绝向丁尚宗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定或约定的理由,且丁尚宗已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同办公室的张瑶瑶办理了交接,故丁尚宗要求康姆特公司出具离职证明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

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支付违约金的,并且应当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例如,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在[(2020)闽0502民初442号]判决书中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新鲤加工公司应于双方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施晓蓉经济补偿金,现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且已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故新鲤加工公司应立即支付施晓蓉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若是应当支付违约金而未支付,则需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例如,镶黄旗人民法院在[(2020)内2528民初90号]判决书中认为:

本案中,被告在与原告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原告经济补偿经而未支付,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被告违法解除固定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即双倍经济补偿金。

保存劳动合同文本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的劳动合同文本有保管的义务,并且至少保存二年备查,若是没能妥善保存,很有可能面临未签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

例如,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湘01民终10487号]判决书中认为:

特恒经营部负有保管劳动合同的义务,也应当负有提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现特恒经营部未能提交双方的劳动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特恒经营部诉称双方的劳动合同因遭遇盗窃而丢失,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不能达到此证明目的,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故应当认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恒经营部应向李云飞支付2019年7月至2020年2月的二倍工资差额。

除此之外,实践中通常认为与劳动合同文本一起保存的还应当包括对劳动者的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

例如,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在[(2020)川1502民初1880号]判决书中认为:

考勤记录及工资支付凭证等用人单位应保存至劳动者离职后2年以上备案。现被告未提原告离职前2年内的考勤表,应承担不利后果。

结语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一拍两散了,还需要注意上文所述的义务,否则需要承担不利后果。当然劳动者也并不是没有义务,劳动者需要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需要将工作状况及进展情况与公司确定的交接人进行说明,将其未完成的工作内容和已经完成的工作成果转移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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