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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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价值百万的田黄石印章,如果拒不归还,犯法吗?
拾金不昧,是我国优秀的传统美德,也是值得广为传颂的正能量。但是,有拾金不昧的好心人,就有见钱眼开的贪财者。有的人拾到他人的遗失物后,即便失主找上门来,也不愿意物归原主。那么,拾得遗失物后拒不归还的情形是否犯法呢?请看下面的案例。
(本文所有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孙仲义是一位收藏爱好者,平时喜欢收藏玉石,退休金都被他用来淘弄各种玉石了。前段时间,孙仲义花费330万元入手了一枚30g的田黄石印章。他带着这枚特别喜爱的印章,参加了好几次圈内的交流会,让藏友们羡慕异常。
古语有云:“物盛而衰,乐极则悲”,这句老话就应到了孙仲义的头上。一次交流会结束之后回家时,孙仲义不慎将这枚田黄石印章遗失了,到家之后才发现。
报警、调取监控、排查……一直折腾了两天,才确认是一位叫刘益辉的行人,捡到了孙仲义丢失的印章。刘益辉承认捡到了一枚田黄石印章,但声称已经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了,无法归还原物,同意赔偿孙仲义2000元。
刘益辉的说法让孙仲义心如刀割:一两田黄三两金,价值三百多万的田黄石印章就卖了2000元?他是无论如何都无法接受。于是,孙仲义委托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张强律师起诉至法院,要求刘益辉返还田黄石印章原物或赔偿原物价值330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益辉是否应当向孙仲义返还原物或折价赔偿?
孙仲义的代理律师张强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孙仲义丢失田黄石印章后被刘益辉拾得,刘益辉应依法予以返还。关于涉案田黄石的价值,有合法有效的发票及鉴定证书予以证明,孙仲义要求刘益辉返还原物或赔偿330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提供的监控录像、证人王娟的证言及刘益辉询问笔录、购物发票、鉴定证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孙仲义丢失田黄石印章、刘益辉于当时捡到该印章的事实。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刘益辉没有合法依据,不应占有该印章,应将该印章返还孙仲义。且刘益辉作为遗失物印章的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印章,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刘益辉陈述已将印章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印章已出售的事实和价格,故对刘益辉提出该印章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他人的辩称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刘益辉归还孙仲义30g田黄石印章或赔偿原物价值330万元。
张强律师:这是一起典型的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而取得利益,导致他人遭受损失,受害人有权要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
拾得遗失物而拒不归还,将构成不当得利。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侵占罪进行处罚。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提示:如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归还失主,否则可能需要面临诉讼。如物品丢失后,应积极寻找、追回,必要时可以咨询法律顾问,或委托律师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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