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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股东抽逃出资
什么是抽逃出资呢?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履行了其出资义务,但是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这是一种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时可构成刑事犯罪。那么,如何认定股东抽逃出资呢?请看下文介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因此,如果股东存在上述行为时,公司、股东或公司债权人有权以该股东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请求法院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如果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根据《公司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三)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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