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被性侵事件系编造,造谣者已被刑拘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6-28

近年来,性侵儿童的恶性案件连续多发,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焦虑,触痛着我们每个人的心。可偏偏又有人,为了博人眼球,编造传播性侵儿童的事件,挑战道德和法律的底线。近日,一则“贵州毕节、凯里有儿童被性侵”的帖子引起广大网友的极大愤慨,随后却被查明系发帖人编造。

贵州幼儿被性侵事件系编造

6月26日晚,有网民发帖称,疑似在贵州毕节、凯里等地,福利院幼童和留守儿童幼儿园遭到性侵,此事随即引发巨大关注,多地警方连夜核查。

6月27日上午,贵州省民政厅发布消息称,毕节市民政部门9所儿童福利院、黔东南州6所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5所社会福利院进行了全面排查,未发现网络所述情况。对疑似“风车幼儿园”进行重点排查也未发现网络所述情况。

6月27日中午,贵州省公安厅在官方微博通报,在天津公安机关的支持下,贵州公安机关依法对在网上传播“毕节、凯里有未成年儿童被性侵”照片及信息的发帖人赵某某进行了讯问。

初步查明,网上传播的照片均为他从网上收集,而非在贵州毕节、凯里拍摄,信息系其编造。目前,赵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相关工作仍在进行当中,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贵州公安微博发布公告

造谣者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

如果查实赵某某的行为系主观故意,为了“刷存在感”,在互联网上故意编造发布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则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民事责任

虽然赵某某所传播的帖子中没有指明具体的个人或幼儿园、福利院机构,但却有“风车幼儿园”和“陈丽坤”等字样,如果这个事件是虚假信息,则可能对相关个人和法人的名誉权造成侵犯,举报者和传播者都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三、治安处罚

如果赵某某的行为没有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在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同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实施治安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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