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案真凶死刑,临刑前拒绝会见家属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7-30

“呼格案”是发生在1996年的一起案件,一度与“聂树斌案”并称。被告人呼格被判处死刑。赵志红的出现,使得“呼格案”在此引发了全国人民的广泛关注。

呼格案真凶赵志红被执行死刑

据人民日报消息,2019年7月30日上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赵志红执行死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在赵志红被执行死刑之前,他是有权利要求会见近亲属的,但是赵志红拒绝了。

庭审现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确认,1996年9月至2005年7月间,赵志红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等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17起。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对赵志红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

最高法为什么不确认赵志红是“呼格案”的真凶

对于“呼格案”,相信很多人还有些印象,在此不予赘述,有兴趣的读者们,可以去百度一下。

据悉,赵志红曾自认(主动供述)是“呼格案”的真凶,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时,却并未对包括“呼格案”在内的4起犯罪事实予以确认。

这是为什么呢?

呼格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的李珍律师表示,在我国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坚持“重证据、轻口供”原则,被告人口供的证明力、在整个证据链条中的存在感,都是比较薄弱的。

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前提,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什么叫“证据确实、充分”呢?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虽然赵志红自认为“呼格案”的真凶,但是可以指正赵志红作案的证据只有他自己的口供,而且他的口供还与在案的其他证据存在矛盾、冲突之处。显然,这无法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因此,最高法院才不予确认赵志红系“呼格案”的真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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