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杀人男孩被收容三年,未成年保护法到底保护谁?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10-30

十一岁原本是一个天真烂漫的年纪,孩子应该无忧无虑的成长。然而,近日,在大连十一岁女孩惨遭十三岁男孩杀害,然而由于年龄未到16岁,还不能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小恶魔还在逍遥法外。对于此事,您有何感想?

一、大连十三岁杀人男孩被收容三年

据微博@头条新闻报道,10月27日,大连警方相关负责人就10岁女童被害一案回应记者,目前对蔡某某采取的收容教养是法律框架内最严厉的措施。“案发后警方迅速行动,以最快的速度锁定了嫌疑人。在调查方面形成了非常完整的证据链。目前证实,案件由蔡某某一人所为,其父母并未参与,也不知情。”

根据法律,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大连并无对收容教养措施的审批权限,须报省公安机关审批并于其指定的场所执行。报审期间,办案人员做了大量的取证工作,认定蔡某某的父母没有管教能力,蔡某某符合收容教养的条件。

上述负责人介绍,蔡某某被警方确认作案嫌疑后,曾一度被放回家,但这是因为警方收集的证据不足,衡量其收容教养必要性的工作还未完成。10月24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警方立即对蔡某某实施了收容教养,期限为三年。

此前,有媒体称其被关押在辽宁省少管所——辽宁省唯一关押改造未成年服刑人员的单位。上述警方负责人否认了这一说法,并称蔡某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属于服刑人员。

二、未成年人杀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张强律师:杀人肯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但是未成年人另行规定。

(一)现行法律规定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事关祖国未来和民族振兴,是涉及千家万户的大事,也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但是这不意味着保护未成年人中的部分“小恶魔”。

(二)修改《刑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必要性

近些年来,连续发生的一系列未成年人受伤受害恶性案件,暴露出《未成年人保护法》本身及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诸多突出问题。可以说,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需要,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已成为社会各界共同的呼声。

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之一,是基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对于所犯罪责,缺乏考量与担当能力。故而用收容、教养方式,重新树立未成年人的价值观,从而有机会二次走向社会。

而大连杀人事件中,十三岁的男孩,整个过程凶残暴力。另据网友爆料,该少年在此之前就在公交车上有种种恶行。在当今信息发达的社会,抢劫、杀人、强奸等恶行犯罪行为,是小学生都知道的恶行,这已经不是违反道德,而是反社会,法律不容。死去的女孩子,未来的世界已然和她无关。

而十三岁犯罪的少年,三年后16岁,改名换姓回归社会,谁能保证他不是知法犯法,而再次荼毒无辜呢?为了社会更加良好,对于未成年重大犯罪的量刑标准,值得全社会和立法部门的再次讨论,也值得教育方面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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