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为孩子在京上学出妙计,房东横刀拦截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2-24

人人皆知,北京教育资源丰富,师资力量强大,不少家长为了孩子能在北京上学,拖家带口迁居到北京。然而,北京市对于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有着较为苛刻的要求,需要租房房东提供房产证才能办理入学,并且政策规定一个房产证6年仅一个学位。因此,产生了很多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概述

2018年1月24日,王瑞为了能够让孩子在北京上小学,其与陈珂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附加配合办理孩子入学手续的合同。签合同之前陈珂承诺免费配合办理孩子“幼升小”入学手续。

2018年2月2日,双方又签订了《有关孩子上学的补充协议》,协议中约定,房东为配合孩子入学有义务出示房产证原件、身份证原件,签署孩子入学知情同意书和安全责任书,约定了若房东不配合办理的违约金数额24000元。

到了入学季,王瑞通过各种方式联系陈珂,陈珂称在签订合同之前,王瑞并未向其介绍有关非京籍子女入学的政策,政策规定仅6年一个学位,也就是说用其房产证提供入学名额,一用就是6年,6年之内只能提供一个孩子入学名额,中途任何人都无法使用。

陈珂称自己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王瑞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和配合孩子入学的协议,并认为这是王瑞隐瞒欺骗,该合同有失公平,因此拒绝履行。

该行为导致孩子不能在北京上学,而且造成王瑞夫妻间两地分居,王瑞独自带孩子回老家上学,给王瑞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王瑞遂将陈珂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房东陈珂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约定。根据租房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约定陈珂配合王瑞孩子在京入学,可以看出王瑞之所以与陈珂签订租房合同及补充协议,目的就是为孩子在京入学,履行中,陈珂拒绝收取王瑞补充协议中的入学押金12000元,导致王瑞孩子未能在京上学,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王瑞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陈珂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陈珂向王瑞支付违约金24000元。

律师点评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表示:根据2018年及往年政策,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提供“五证”,即全家户口薄、北京市居住证(或北京市居住登记卡)、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和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无人监护证明等相关材料。

其中申请人租房的,应提交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主房产证原件、房主身份证原件、房主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半年以上的租房完税证明等其他相关材料,而且一套住房地址用于登记入学之年起,原则上6年内只提供一个入学学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

因此,房主在签订配合孩子上学的租赁合同时,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否则可能面临违约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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