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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拒不配合工作?代价惨重!
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各地行政职能部门、公安机关、社区、村委按照党委政府统一安排,投入大量人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具体负责检查、劝导、强制隔离等工作,在此过程中,有社会群众基于各种原因拒不配合,甚至采取暴力、威胁等过激行为。那么,他们为此付出了怎样的代价呢?
案情概述
2020年1月23日,王力及其妻子李雅自驾车由北京出发,途经湖北随州市,于1月24日返回肥西县。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肥西县各镇、街道办根据县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严格开展对从武汉或经湖北、接触过武汉发热患者等返乡回蒲人员的登记并实施居家隔离。
1月29日12时许,王家村干部王建国会同村干部等人到王力家张贴居家隔离公示牌,并要求王力及其妻子李雅配合在《武汉返乡或来肥西人员居家隔离观察告知书》上签字,王力坚持称自己不是武汉返乡人员,是从北京返乡途经湖北省随州市,拒不签字,防控工作人员多番解释按照县、镇的工作要求,他属于居家隔离人员范围,应当配合执行防控隔离措施,但王力仍拒不签字,进而与镇村干部发生争执。
村干部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依法传唤王力时,王力拒不配合,挥拳击打民警,王大庄(王力的父亲)阻碍民警执法,亦用拳头击打民警,王翠花(王力的妹妹)用脚踢打民警,并捡拾砖块砸到出警的执法公务车辆前挡风玻璃上。
案发后,王力、王大庄、王翠花主动到派出所向民警表示赔礼道歉,并赔偿了受伤民警医药费等损失8000元,取桥陵派出所及民警谅解。此后,人民检察院以王力、王大庄、王翠花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力、王大庄、王翠花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以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并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下判决。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五款之规定,被告人王力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王大庄、王翠花因犯妨害公务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宣告缓刑。
律师点评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表示:构成妨害公务罪,需要行为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本罪客观行为不包括“其他方式”,也不能将其他方式直接解释为暴力或威胁。
从已报道的案件来看,目前大部分妨害公务案件都是直接对公务人员实施了或轻或重的暴力攻击,至于攻击造成的结果有的是轻微伤,有的没有明确的伤势结论。仅因威胁而予以刑事处罚的还算少数。
对于本罪客观行为的把握,应当坚持法益保护的判断标准,即暴力、威胁行为足以对公务执行者产生身体和精神强制,导致公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因此,即使是对检测设备、卡点栏杆、登记材料等与公务活动直接相关的器物实施的暴力以及对公务辅助者实施的暴力,只要暴力达到一定程度,从而导致公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行为都属于妨害公务的客观行为。
当前疫情防控目前已进入关键时期,为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希望大家提高认识,自觉配合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共同阻击新冠肺炎疫情。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将对妨害公务、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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