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提供担保是否有效?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8-2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股东提供担保。但是,公司是否可以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提供担保呢?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公司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效力认定,主流观点认为这种担保是无效的,仅有少量案例认可该种担保在特定条件下的效力。
 
    一、担保无效
 
    持“无效”的观点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提供担保,会导致股东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变相抽回出资的实质后果,违反《公司法》关于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
 
    根据“无效说”的观点,这种“变相抽逃出资”的情形,会产生类似于“定向减资”一样的后果,导致其他公司股东的利益受损。有鉴于此,对于公司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行为,大多数法院会给予否定性的评价。
 
    二、特定条件下担保有效
 
    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如公司在股权转让之后,仅剩一位股东),公司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行为并不会侵害到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对“担保无效”的思考
 
    笔者认为,上述“担保无效”说的观点存在可商榷之处。理由如下:
 
    首先,“提供担保”是一种或然债务,公司为股东的付款义务提供担保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承担付款义务。
 
    其次,公司向转让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基于担保责任,而非是允许转让股东“抽逃出资”或向其“返还出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即取得对受让股东的追偿权。
 
    再次,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仅会引发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而并不会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
 
    个人认为,公司向转让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反应在公司账面上也只是一笔“支出”,仅因为收款的对象是公司股东而简单、粗暴地认定为“抽逃出资”或“返还出资”,欠缺足够的依据。
 
    另外,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而并非公司银行账户上的金额,将“银行账户金额的减少”认定为“注册资本的减少”是不可取的。
 
    综上所述,公司为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效力,应结合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而不应一概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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