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责任连带吗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5-11

  众所周知,当一个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想要在异地拓展市场,会通过到异地设立分公司的方式进行经营。总公司和分公司这两个概念,我们是常常能看见的,也经常在生活中接触。那么总公司与分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呢?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总公司与分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一、总公司与分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观点的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此观点认为,既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但其却能独立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那么分公司和总公司自然是承担连带责任。

  二、分公司的特点

  1、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一般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来进行业务活动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5、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章程,而只能使用与总公司同样的名称和章程。

  三、分公司的设立条件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设立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

  2、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经营范Χ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Χ;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分公司不得与公司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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