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7-30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法定的或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停止对外经营活动,依法办理解散手续从而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其中,法定的、约定的解散事由就是公司解散的原因。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都有哪些呢?请看下面的介绍。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根据以上规定,公司解散可分为章程解散、决议解散、因并分立解散、行政解散、司法解散五种类型。具体情形如下:

1、章程解散

当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如:合作项目完成、盈利不足1个亿等)出现时,应当依法解散公司。但在公司出现“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时,股东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续。

2、决议解散

决议解散是指公司的股东都无意将公司继续经营下去,此时,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解散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可以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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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并分立解散

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可以通过合并、分立的方式进行资源整合、调整组织架构,以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1)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A+B=A,A不解散B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均解散(A+B=C,AB均解散)。

(2)公司的分立分新设分立、派生分立。

新设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新的公司,被分立的公司解散(A=B+C,A解散)。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在自身基础上分立出一个新公司,被分立的公司不解散(A=A+B,A不解散)。

4、行政解散

行政解散,是指公司被行政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予以解散。主要有:虚报注册资本、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设立公司,情节严重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事由超过6个月不营业;利用公司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

5、司法解散

司法解散,指公司经营严重困难,比如长时间无法有效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公司的决策机构不能正常运转而造成公司僵局,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此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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