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只允许明示吗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6-11

  我们都知道,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做出承诺的方式通常是明示的表达,即向相对人明示自己接受条件,愿意与其订立合同,但是承诺的方式不止明示,其实也可以通过默示的方式做出,但是具有一定的条件,具体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承诺只能用明示吗?

  可以用明示,也可以用默示或者要约人指定的方式承诺。

  承诺方式是指,受要约人将其承诺的意思表示传达给要约人所采用的方式。对一项要约作出承诺即可使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以何种方式作出是很重要的事情。一般来说,法律并不对承诺必须采取的方式作规定,而只是一般规定承诺应当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

  所谓明示的方法,一般依通知,可以口头或者书面表示承诺。一般说来,如果法律或要约中美与哦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承诺,当事人就可以口头形式表示承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明示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当事人约定也可以默示的方式表达。

  所谓以行为承诺,如果要约人对承诺方式没有特定要求,承诺可以明确表示,也可由受要约人的行为来推断。所谓的行为通常是指履行的行为,比如预付价款、装运货物或在工地上开始工作等。如甲写信向乙借款,乙未写回信但直接将借款寄来。

  缄默时不作任何表示,即不行为,与默示不同。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时表示的一种方法,而缄默与不行为是没有任何表示,所以不构成承诺。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做法,承诺意缄默与不行为来表示,则缄默与不行为又成为一种表达承诺的方式。但是,如果没有事先的约定,也没有习惯做法,而仅仅有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如果不答复就视为承诺是不行的。

  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承诺需用特定方式的,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即使是这种要求的方式在一般人看来是很特别的,只要不为法律所禁止或者不属于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受要约人都必须遵守。例如,要约人限定承诺应以电报回答,则受要约人纵以书面回答,不生承诺的效力。但如果要约人仅仅是希望以电报恢复,受要约人应当尊重要约人的意思,并按照要约人的要求的方式作出承诺。如果要约规定了一种承诺方式,但并没有规定这是唯一的承诺方,则一般来说,受要约人可以比要约规定的方式更为迅捷的方式作出承诺。反之,受要约人如果使用比要约的规定更为迟缓的方式,则为无效。对于承诺的特定方式问题,有的法律作了规定。

  一般地,合同采用的方式可以是法律的规定,也可以由双方约定,这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只有符合合同订立的条件,合同才有效。承诺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可以通过明示或者默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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