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合同效力有哪些规定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6-12

  为了避免纠纷,合同约定在生活中是很常见的协议,有的合同当事人会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或者是失效的条件,附条件的合同会对合同的开始与终止产生一定的影响。那你知道附条件合同效力有哪些规定吗?下面为您介绍,欢迎阅读。

  一、附条件合同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第三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这里所说的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即当事人不能肯定条件在将来是否会成就。如果将将来肯定要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的,应视该条件为期限;如果将将来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的,应认定该合同无效。

  (3)条件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如果将法定条件约定在合同中,应视为未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在将不法事实作为条件的情况下,应认定该合同无效。

  (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如果二者之间相互矛盾,则表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应认定合同不成立。

附条件合同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法》规定,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因此,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生效条件又被称为延缓条件,是指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并不发生效力,只有当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解除条件又被称为消灭条件,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合同在条件成就以后即失去效力。

  二、附条件合同的特点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实;

  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5、不得与合同内容相矛盾。如“若将此屋卖给丙,则租给你” 。

  三、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区别

  条件与期限尽管都是法律行为的附款,但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如果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实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障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