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欺诈方式签订合同,受损方可请求撤销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4-02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签订合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属于违反合同法的情形。如果一方以欺诈方式签订合同,受损方能否请求撤销合同呢?请看下面这则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26日,王某、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李某将其名下某公司60%的股份以9000元价格转让给王某。王某向李某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双方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一年之后,王某才得知某公司与某投资公司有债权债务纠纷,王某认为李某在出让股份时并未告知王某公司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构成欺诈。

因此,王某委托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张强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双方《股权转让协议》、李某退还股权转让款9000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与李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李某在出让股权时未明确向王某告知某公司负有1000万元债务的事实,低价出让公司股权与王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可视为李某以欺诈的方式与王某订立了合同,王某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李某上诉称其已将全部账目交与王某查阅,不存在隐瞒、欺诈情形,但根据王某代理律师张强提交的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书,可以认定李某在转让股权之前某公司已存在1000万元债务的事实。故李某的该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撤销王某与李某于2016年5月2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二、王某与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将王某名下的某公司60%的股份变更登记至李某名下;李某于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当日退还王某9000元转让款。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张强律师:受让股权之前最好对目标公司进行详细的调查、审计,防止出让人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欺诈的情形。虽说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受损方可以起诉撤销,但举证比较麻烦,后患较多。建议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委托专业的律师参与其中,以保障己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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