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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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逾期付款怎么办?
在生意场上,“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一种常用的交易方式,代表钱货两讫、互不拖欠。但是,实践中却有很多人做不到如此,逾期付款的情形比比皆是。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买卖合同中买方逾期付款该怎么办呢?请看下面的案例。
(本文所有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金福公司是某服装品牌的全国总代理,负责该品牌在中国大陆的市场开发、产品销售、品牌维护事宜,控制着所有下级代理的进货渠道。
2016年3月2日,翰森公司向金福公司订购了一批春季时装,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货物总价62万元,翰森公司应在收货后15日内支付全部货款。
金福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通过物流方式向翰森公司交付了所有货物,翰森公司向金福公司书面回函,确认已收到了货物。
但是,翰森公司却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在2016年3月20日前支付62万元的货款。金福公司多次向翰森公司发送催款函,都未能催回货款。
随后,金福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翰森公司支付62万元货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金福公司的法律顾问——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张红霞律师代理出庭。
翰森公司辩称,双方未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不应向金福公司支付。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翰森公司是否应当向金福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金福公司的代理律师张强主张,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金福公司与翰森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金福公司按照约定交付货物后,翰森公司应当履行其付款义务。
翰森公司在金福公司屡次催告后仍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和双方合同的约定,侵犯了金福公司的合法权益,金福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货款、违约金。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价款,翰森公司在确认收货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实际支付货款。翰森公司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金福公司要求翰森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虽然金福公司与翰森公司并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金福公司要求翰森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翰森公司向金福公司支付货款62万元及以62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律师说法】
张红霞律师: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支付价款,是法律及合同赋予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照履行。
实践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一方逾期付款的情形比较常见。此时,出卖人可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出卖人支付货款,并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即使双方并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事宜,但出卖人依然可以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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