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6-24
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践中,也不乏存在恶意串通进而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出现,对于此类合同,该如何认定其效力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双方或多方,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在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并非所有合同都是有效力的,法律明确规定了五类情形下的合同自始无效,同时也列明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综上,在日常订立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我们所签订的合同是否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合同,防止自己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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