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的注销流程有哪些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12-01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身边很多人开始创业,但是不是每个人都能创业成功的。公司如果宣告破产或者要解散的,依法应当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清算,包括债权债务的处理,那么公司清算注销流程是怎样?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一、公司清算注销流程是怎样

  1、成立清算组

  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公司因本法第181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据此,拟解散企业应在股东作出书面解散决定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的组成

  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拟解散企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因《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解散过程中清算组的成立于组成有特别的规定,故此,依据前述规定清算组应由股东一人组成。若该拟解散公司股东为法人股东,则清算组成员应为股东指派的人员组成。清算组成员人数不限,但应有股东书面指派证明。

  3、清算组备案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备案所需要的基本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填写后需加盖公司公章);

  (2)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

  (3)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清算组成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公司解散清算组成员以及负责人名单备案是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手段之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通知与公告债权人

  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以及《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据此,拟解散企业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注意与备案时间相同,应同时进行),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知的债权人,并应当在60日内在北京市级报纸以及全国性报纸上公告。除此之外,为了避免风险,建议同时在主营业务区域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公告。法律未明确规定公告的次数,但为避免风险,建议公告不少于三次。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若清算组未依法履行告知和通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债权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5、债权申报及债权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组在收到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要严格审查其提供的债权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公司法解释二》第12条的规定: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3、14条的规定:

  (1)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以登记。所谓的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大会、股东会或人民法院认可。

  (2)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的,债权人有权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3)债权人或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清理公司资产和处理债权、债务、分配财产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开始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核对和登记,并可聘请会计事务所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聘请评估公司对企业财产进行评估,聘请律师事务所进行尽职调查。除对申报债权进行核对登记外,清算组应履行下列义务:

  (1)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但是,公司清算组为了清算的目的,有权处理公司尚未了结的业务。

  (2)收取公司债权。清算组应当及时向公司债务人要求清偿已经到期的公司债权。对于未到期的公司债权,应当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如果债务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清算组可以通过转让债权等方法变相清偿。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包括登记剩余财产、债权和清收债权等)、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确认。如果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清算组应根据清算方案,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分配财产(注意:有担保的债权应优先受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注意办理完税证明,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注销证明,基本顺序是先国税后地税,工商注销时需要);

  (4)清偿公司债务;

  (5)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其中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

  其中清算费包括以下几项:

  (1)清算组成员和聘请工作人员的报酬;

  (2)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3)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

  (4)清算过程中为了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债权人主张清算组组成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完成以上五个步骤后,清算工作结束,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签署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报告中至少应载明下列事项:

  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

  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

  3、已于ХХ年ХХ月ХХ日在ХХ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该报纸应为公开发行的报纸,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二、公司清算的费用

  1、清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

  2、清算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

  3、清算期间公司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以及审计评估费用;

  4、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清算公司催收债务的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另外,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清算费用还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三、公司清算的费用如何确定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是清算组为开展清算工作而支付出的全部费用,如公告费、咨询费、差旅费、办公费、清算组成员的报酬等,应从公司清算财产中优先拨付。

  《公司法》仅仅规定了清算费用应从公司清算财产中优先拨付,并未规定清算费用的认定标准,也没列举清算费用的范围。不过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已失效)也曾在第23条规定:“下列清算费用从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

  1、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的费用;

  2、公告、诉讼、仲裁费用;

  3、在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由于基本理论的相似性,上述两个文件关于清算(破产)费用规定可以在确定《公司法》第187条第2款所规定的“清算费用”时作参照之用。

  因为清算费用的优先偿付性,清算费用的支出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所以必须对清算费用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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