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商标行政诉讼立案实务知识介绍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2-04

一、商标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及管辖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41条第4项规定:“对于行政的终局决定,以及(在符合国内法对有关案件重要性的司法管辖规定的前提下)至少对案件是非的初审司法判决中的法律问题,诉讼当事人应有机会提交司法当局复审。”

《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第二条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二条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一)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

(三)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TRIPs协议》奠定了商标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的基础。不服商标授权确认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属于专属管辖。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4年11月6日成立)设立之前,凡不服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的均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2014年11月6日之后,专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二、常见的商标行政诉讼案件

商标行政诉讼

常见类型商标驳回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不服提起的商标行政诉讼。

商标异议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作出的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不服提起的商标行政诉讼。

商标争议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由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宣告注册商标无效请求。对裁定不服,提起的商标行政诉讼。

商标权无效宣告复审:商标局依职权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后,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后仍不服,提起的商标行政诉讼。

商标撤销复审对商标局作出的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决定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后,对决定仍不服提起的商标行政诉讼。

三、涉外商标行政诉讼立案的特点

1、涉外商标行政诉讼中的预立案

在上述商标行政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行政诉讼的时间均为收到行政裁定或者决定之日起30天。通常国内商标诉讼案在立案时,需要一次性向立案庭提交以下文件:

(1)被诉行政裁决文书原件及送达证明(如:信封原件);

(2)行政起诉状(份数同当事人人数);

(3)诉讼主体及委托代理手续;

(4)原告身份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授权委托材料(授权委托书、推荐函、所函);

(6)第三人的身份证明(如: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7)证据目录及对应证据(份数同当事人人数)。

但是在涉外商标行政诉讼,最花费时间的是需要对原告身份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告主体资质证明)、授权委托书履行必要的公证认证手续并且需要经法院承认的中国翻译公司翻译并盖章后才能正式登记立案。

为了充分保障涉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制定了《行政案件起诉预登记办理指南》(试行),该指南中规定了准许涉外或港澳台当事人预登记立案,由于此类当事人的主体资质证明材料在准备上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在除主体资质证明材料外的其他诉讼材料应当和中国大陆当事人一样在起诉期限之内提交。在预登记办理完毕后(诉讼期限之前办理),申请人应当自预登记办理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补充提交其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般为经公证认证的公司注册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三份文件均需翻译并盖章)。

办理涉外商标行政诉讼的预立案仅需要提交:

(1)被诉行政裁决文书原件及送达证明(如:信封原件);

(2)行政起诉状(1份原件);

(3)初步委托代理手续;

—未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材料(可以是复印件、传真件);

—律师证复印件、所函;

(4)第三人的身份证明(如: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如无可以不提交,立案后由法院公告送达。目前实践中的做法是由原告办理公告送达手续。

办理预立案时,立案庭需要原告填写如下所示的立案接待登记表,并在下图标注的位置上写明公证认证文件必须在特定时间提交,否则视为未提出诉讼。

对于行政诉讼的起诉状,笔者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对于国内行政诉讼来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起诉状应由其签字或捺印;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当加盖公章。对于涉外行政诉讼来说,如果原告(涉外当事人)对起诉状进行签字或盖章,该起诉状就属于域外形成的诉讼材料必须依法办理公证、认证手续。代理实践中,为了尽量简化或方便涉外当事人,通常由诉讼代理人对起诉状进行签字,如此操作则需要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注明有权代为起诉的权限。

2、商标行政诉讼中的邮寄立案

商标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还可以通过邮寄起诉状的方式来立案。国内当事人邮寄立案时仍需要一次性提交符合立案要求的材料(如以上所述)。立案庭收到立案材料后会电话通知诉讼代理人到立案庭办理缴费或补齐材料等手续(仍需要到立案庭办理)。

涉外当事人可在诉讼期限届满之前邮寄预立案的材料,立案庭收到材料后会电话通知诉讼代理人在一周或二周内到立案庭办理正式预立案的手续。涉外当事人的主体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的公证、认证材料补交时间则从办理正式预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补交,这样无形中也就延长了公证、认证材料的补交时间。

四、涉外商标行政诉讼的注意事项

1、所有经公证、认证的文件不得拆封,否则须重新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2、办理预立案或正式立案可以转委托北京的律师办理(对于外地律所而言),授权委托书中需要明确有转委托权限。

3、原告如是日本企业,其诉讼委托书上需要盖正方形的公司印章。其法定代表人和现在事项证明书(公司注册证明)可以提交官方发行的文件,并办理公证认证。欧美企业仅需要有权代表公司的负责人签字。

4、公证认证文件翻译需要找以下八家翻译公司翻译并盖章:中国对外翻译出版社、北京市外文翻译服务公司、北京信达雅翻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世纪行外文翻译有限公司、北京百嘉翻译服务有限公司、双雄对外服务公司、北京思必锐翻译有限责任公司、英华博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文仅对涉外商标行政诉讼案立案过程中常见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和介绍,由于受限于本文篇幅以及笔者的自身经验,仍有一些具体操作本文没有展开讨论,读者如果对商标行政诉讼立案有任何疑问,也欢迎随时与笔者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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