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质权如何设定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5-08

我国《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主管部门办理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其他国家和地区法例,如日本特许法(第45条)、我国台湾民法典及特别法均规定,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以合意为必要条件,以登记为对抗要件。因此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方式为:一是权利质权当事人应订立设质合同;二要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在我国,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登记为质权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不产生效力。在知识产权质权设定中,《担保法》的规定使一般规范,各个具体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还有其特殊规范:

(一)商标权质权的设定。

我国《商标法》第25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申请书,附送注册商标证;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同类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以上注册商标转让的规定,也是商标权质权设定的行为规范。

(二)商号权的设定。

在大陆法系,商号的转让如果没有登记,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同时商号只能与营业一起或与营业废止时才能转让。我国台湾商业登记法规定,商号以为可以单独转让或设定质权,但是非经登记不可对抗第三人。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名称可以转让,由此可见商号权设置是,应遵循同时转让的原则,订立书面合同并进行登记。

(三)专利权设定质权及如何设定质权,依据专利法上有关专利权转让的规定办理。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一般专利权的转让须签订书面合同;对于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的专利,其转让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所以质权的设质应按此规定办理,签订质押合同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专利权质权之设定,应在专利的有效期内。发明专利为20年,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

(四)著作权质权的设定。

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中财产权的转让未作限制,《担保法》公布后,国家版权局制定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根据上述规范,我国著作权质权的设定应由双方当事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向有关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我国台湾著作权法第75条规定,著作权设定质权,仅以设质合同即可成立,而且合同不以书面为必要。以著作权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质权设定,非经向主管机关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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