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能担任公司的董监高职位?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6-01

公司成立后为了更好的发展,会任命一些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许还有一些人不清楚担任公司董监高的职位需要什么资格,下面我们来看看公司法是怎么规定的吧。

公司董监高的职责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往往会设有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但需要设执行董事、监事。

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而监事会专司监督职能,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负有重要责任,而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中的地位是相当高的,公司法对他们的任职资格有严格的限制条件。

董事、监事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高管是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的,担任公司的董监高并不简单,那么公司法规定了哪些限制条件呢?

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

对于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公司法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例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陕民三初字第00001号]判决书中认为:

蔡天因经济犯罪被处以刑罚且该项刑罚尚未执行完毕,而不具备担任公司高管的资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蔡天与誉衡药业的聘任协议书所约定的由蔡天担任高管是无效的,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例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京03民终6162号]判决书中认为:

根据海工商处字[2016]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截止2016年6月8日,海南都会公司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13和2014年度报告,且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决定吊销海南都会公司营业执照。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张万芳系海南都会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其对于海南都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应负有个人责任。故,亚泰都会公司依法应当解除张万芳董事职务。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例如,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黔03民初558号]判决书中认为:

余跃在此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尚有数额较大的到期债务未清偿,依法不得当选为公司董事,故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

总结

现实生活中,或许有些人怀有侥幸心理,隐瞒真实情况成为了公司的董监高,但是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因此,想成为公司的董监高,要严格的要求自己,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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