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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反规定对外担保是无效的吗?
担保制度是民法典的重要内容,对于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也会涉及对外担保的情况,那么公司对外担保应当满足哪些条件呢?违反规定的担保是无效的吗?
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
公司对外担保,是公司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活动,是公司以自己名义和自身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京01民终5864号]判决书中认为:
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审查了有嘉田公司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书》,该决议书载明各股东同意为郑晓桦向民生银行营业部借款提供担保,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
2.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规定的担保是否无效?
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违反公司法这一规定,担保是否无效?
在实践中,大多数法院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并非效力性强制性条款,公司未经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对外提供担保不一定无效。
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浙商终字第57号]判决书中认为:
1.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2.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第三人;
3.该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
4.依据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
因此,公司违反前述条款的规定,与他人订立担保合同的,不能简单认定合同无效。
此外,根据刘贵祥就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回答记者提问中的表述,我们可以得知,这次司法解释解决了这一问题。司法解释根据民法典第61条、第504条规定,明确了几点:
1.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对外担保,构成越权代表;
2.越权代表情况下签订的担保合同,对公司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相对人是否善意。相对人善意,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例如,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315号]判决书中认为:
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对外仍应对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何兆祥与贤成矿业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贤成矿业公司应当依法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并不意味着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它还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3.这里所说的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具体判断时,就是看相对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对公司决议是否进行了合理审查,审查了,一般可认定构成善意。反之,则不构成善意。
结语
因为公司对外担保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规避相应风险的发生,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需要满足的条件,然而在实践中,公司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对外提供担保不一定无效,还需要考虑第三人是否善意,第三人善意则有效。担保制度是民法典的重要内容,对于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也会涉及对外担保的情况,那么公司对外担保应当满足哪些条件呢?违反规定的担保是无效的吗?
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
公司对外担保,是公司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活动,是公司以自己名义和自身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京01民终5864号]判决书中认为:
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审查了有嘉田公司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书》,该决议书载明各股东同意为郑晓桦向民生银行营业部借款提供担保,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
2.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规定的担保是否无效?
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违反公司法这一规定,担保是否无效?
在实践中,大多数法院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并非效力性强制性条款,公司未经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对外提供担保不一定无效。
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浙商终字第57号]判决书中认为:
1.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2.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第三人;
3.该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
4.依据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
因此,公司违反前述条款的规定,与他人订立担保合同的,不能简单认定合同无效。
此外,根据刘贵祥就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回答记者提问中的表述,我们可以得知,这次司法解释解决了这一问题。司法解释根据民法典第61条、第504条规定,明确了几点:
1.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对外担保,构成越权代表;
2.越权代表情况下签订的担保合同,对公司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相对人是否善意。相对人善意,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例如,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315号]判决书中认为:
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对外仍应对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何兆祥与贤成矿业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贤成矿业公司应当依法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并不意味着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它还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3.这里所说的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具体判断时,就是看相对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对公司决议是否进行了合理审查,审查了,一般可认定构成善意。反之,则不构成善意。
结语
因为公司对外担保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规避相应风险的发生,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需要满足的条件,然而在实践中,公司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对外提供担保不一定无效,还需要考虑第三人是否善意,第三人善意则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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