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劳动者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法院这么判!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 时间:2021-07-23

我国《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何种程度可以称之为“严重违反”呢?我国司法机关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又摸索出哪些裁判规则呢?请看以下几个案例。

01公司规章制度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起相关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审查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在本企业内部实施的、关于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制度。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起相关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审查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超越合理权限对劳动者设定义务,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例如,公报案例“张建明诉京隆科技(苏州)公司支付赔偿金纠纷案”中,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认为:

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情合理,不能无限放大乃至超越劳动过程和劳动管理的范畴。

本案中,被上诉人张建明乘坐黑车行为发生之日正值其休息之日,劳动者有权利支配自己的行为,公司不能以生产经营期间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员工休息期间的行为。单位职工乘坐何种交通工具上班是职工的私人事务,用人单位无权作出强制规定,如果劳动者确有违法之处,也应由国家行政机关等有权进行处罚。

因此,被上诉人京隆公司因张建明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而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按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向张建明支付赔偿金。

 

02“三期”女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针对孕期内女职工建立了特殊的职业保障机制,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通过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告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通过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规定适用于所有劳动者,包括处于孕期内的女性职工。

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并非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是指不能以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过失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等方式解除合同。因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单位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例如,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就在(2013)九法民初字第14018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内,用人单位不能通过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告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关系,也不能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但我国劳动合同法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原告作为被告单位员工,应接受被告的管理。如果因为怀孕身体不适暂时不能上班,也应当按照被告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相关手续。原告未举示证据证明已向被告履行了请假手续,也未证明未上班的事由。

而被告举示的《违反规章制度调查报告》中有原告的签名,虽然原告对签名不予认可,但经法庭释明,原告也未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被告举示的《违反规章制度调查报告》依法予以确认。因此,被告以原告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

03结语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是否严重的程度,既要注意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又要审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性,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过失性解雇权,应综合考虑劳动者实施违纪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多种因素,本着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指导思想加以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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