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应如何维权?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 时间:2021-07-26

社会保险是现在的劳动者都比较关注的问题,因为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在医疗、养老、工伤、失业、生育等方面的权益都会受到影响。那么,如果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该怎么办呢?请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概述

罗某强从部队复员后去了本省的省会发展,由于持有A2驾驶证,他很轻易就在某物流公司找到了一份工作。虽然驾驶员工作又累又危险,但是每月能有2、3万的收入,即使公司不给买社保,罗某强也一直没舍得走。

工作五年多以后,罗某强的战友患了癌症后做手术,几十万的费用经过医保报销后只花了几万块钱,他开始意识到社保的好处了。

因此,罗某强多次向某物流公司提出要求缴纳社会保险,但公司领导始终以正在研究为由进行搪塞,他便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随后就申请了劳动仲裁。

由于提交的证据不是很充足,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与罗某强的期望相差甚远。经战友介绍,他委托了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张红霞律师起诉至法院,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5万元。

 

审理经过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物流公司应否向罗某强支付经济补偿金?

罗某强的代理律师张红霞主张: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权益记录显示,某物流公司未依法为罗某强缴纳社会保险,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罗某强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之规定,结合某物流公司未为罗某强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罗某强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依法应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结合罗某强在某物流公司离职前月工资金额及工作年限,罗某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应为30000元/月×5月=15万元,罗某强诉请某物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5万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某物流公司支付罗某强经济补偿金15万元。

律师说法

 

张红霞律师: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承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双方协议不予缴纳社会保险,都无法免除改法定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劳动者如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应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鉴于在法律程序,证据搜集方面的难度和问题,因此建议遇到此类问题时委托专业的律师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最大限度地争取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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