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我该怎么办?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 时间:2021-07-28

众所周知,单位在录用员工的时候应该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仍有少数单位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劳动者在遇到单位不给签劳动合同的情形时该怎么办呢?请看下面这则案例。

NO.1案情概述

(本文所有人物姓名、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刘向阳在大学里学的是平面设计专业,毕业后通过网络招聘进入了行业Top10的菲顿公司担任设计师工作,成为了同学们的羡慕对象。

拿着10000元的月薪,每周双休再加上五险一金,让刚出校门的刘向阳对自己的第一份工作非常满意,每天都是精神饱满地出现在公司。

但三个月过去后,刘向阳心里对工作的美好印象被彻底打破了。无休止的加班、可怜的睡眠时间让刘向阳生生地瘦了十几斤,整个人都憔悴的不行。

加班和缺觉都可以忍受,但无法忍受的是:不但没有加班费,正常的工资都被拖欠了两个月。最无法忍受的是:入职三个多月了,公司都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

 

刘向阳多次在工作的间隙向公司领导询问劳动合同的事情,但领导每次都以“还未经过考核”为由搪塞过去了。

刘向阳多少还有点法律常识,他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被侵害了,所以提出辞职并申请了劳动仲裁。但由于没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仲裁请求被驳回了。

经过同学的推荐,刘向阳委托了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张红霞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菲顿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及拖欠的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NO.2审理经过

本案争议焦点为:菲顿公司是否应向刘向阳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刘向阳的代理律师张红霞主张: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刘向阳入职三个多月,菲顿公司都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已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自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而且,菲顿公司存在拖欠刘向阳工资、未支付加班费的事实,刘向阳解除劳动关系时,菲顿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刘向阳代理律师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

关于拖欠工资、加班费,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菲顿公司拖欠工资、未支付加班费的事实有刘向阳的银行流水、实际出勤记录等证据佐证,其行为已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加班费。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刘向阳的诉讼请求证据充足、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NO.3判决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菲顿公司支付刘向阳工资20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3000元,共计83000元;

NO.4律师说法

张红霞律师:劳动合同可以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当天之日起就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且应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如超出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行为就属于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了。

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如果从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从第二个月开始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最长可达十一个月。

因此,如果遇到本案中类似的问题,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维权,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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