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EMS误递导致劳动者未出庭应诉,撤诉处理后的“柳暗花明”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 时间:2021-07-29

邮政EMS未能准时投递,当事人没有收到传票,未能应诉按撤诉处理了,而法律上一审按撤诉处理,是不能上诉的,案件就到此为止了吗?

 

下面通过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代理的真实案例,来看一看如何为劳动者争取合法利益吧。

案件简述

2016年9月11日,于某与某冷链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书,在财务资金部从事财务经理岗位工作。

 

然而在2018年12月4日于某收到调薪邮件,载明于某于2018年6月20日起一直处于未定岗状态,未定岗期间也未接受公司相关岗位安排,根据《关于明确未定岗员工薪资福利管理的业务通告》将薪资待遇降为2120元。

 

2019年3月25日某冷链公司以于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于某的劳动关系,于某认为某冷链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由于邮政EMS误递导致于某没能出庭应诉,按撤诉处理了。

 

就此事件,于某委托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代理。


法院认为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某冷链公司以于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于某解除劳动合同,应对上述解除行为的事实依据及制度依据承担举证责任。某冷链公司主张于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事实依据不足,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某冷链公司应支付于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于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自2011年8月23日起进入某冷链公司的关联公司工作,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年限应自2011年8月23日起连续计算。

 

此外,某冷链公司未举证证明于某未定岗的相关事实,且于某在2018年11月之后仍继续出勤,故本院对某冷链公司自2018年11月起以未定岗人员工资标准扣减于某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某冷链公司应按原工资标准支付于某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具体数额以本院核算为准。

 

律师建议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迪律师

本案之前因为邮政EMS误递的原因,导致当事人没能出庭应诉,按撤诉处理了,在法律上,如果一审按撤诉处理,是不能上诉的。当事人当时特别着急,以为自己的案子就到此为止了。但导致她一审不能出庭的原因,是邮政EMS未能准时投递,她没有收到传票,错不在她,这种情况很罕见。我们接手后,积极收集证据,并迅速与一审、二审法院沟通联系,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使得案件被发回一审重审,并取得满意的结果。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过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行使单方解除权,首先被违反的规章制度应当合法、合理,其次要达到严重的程度,而实践中对于是否到达严重的程度通常从多方面来判断,本案中于某的行为并不足以达到严重的程度,因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上述案件告诉我们,在遇到麻烦是要留好证据,及时需求法律帮助,有时候你以为“道尽途殚”了,然而却“柳暗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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