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8-05

三百六十行,行行有风险,现如今,工作中得职业病更是常见。例如,长期坐办公室易患颈椎病、长期在矿场工作易患尘肺癌等等。那么,劳动者得职业病后,是否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呢?

案情概述

韩佳丽是一名小学老师,在红花小学从事教学工作已经长达二十余年,最近经常出现失眠的症状并且食欲不振、浑身无力。后韩佳丽去市医院检查,确诊为尘肺病。

韩佳丽并没有在其他有害的环境中工作过,其认为是由于在教学过程中吸入过多的粉笔沫导致的,韩佳丽以医院的诊断证明为证,向学校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学校予以拒绝。

其后,韩佳丽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认为韩佳丽的尘肺病不属于应认定为工伤的范围,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韩佳丽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其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要求人社局重新认定为工伤。

 

判决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韩佳丽确诊为尘肺病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职工因工作原因患职业病,经工伤认定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韩佳丽长期从事教师工作会经常吸入粉笔沫,造成粉尘在肺部的不断沉积,韩佳丽自己到专门机构确诊所患尘肺病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职业病,对此学校应采取调离岗位、赔偿以及其他措施进行妥善安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最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在依法经过工伤认定程序后,韩佳丽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点评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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