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动态
一家专注于公司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
国晖北京 | 单位有权开除拒绝加班的员工吗?
经济高速发展,竞争日益激烈,我们的日常生活节奏也在逐渐加快,各工作岗位的加班需求自然逐渐增多,尤其是服务行业。作为服务行业的劳动者,在节假日很少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假期来休息。那么,员工拒绝领导的加班要求,单位有权开除员工吗?
01 案情概述
2008年9月,李阳阳入职德信科创有限公司,从事技术研发员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8年6月,德信科创有限公司安排员工进行加班,李阳阳拒绝加班,准点打卡下班。其后,德信科创有限公司发出通告称:李阳阳不服从领导安排且擅自离岗,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给予李阳阳辞退处理。
2018年7月11日,李阳阳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德信科创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等。劳动仲裁委支持其请求后,德信科创有限公司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德信科创有限公司诉称:李阳阳拒绝我司加班安排,违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即拒绝主管人员合理调遣、指挥并有严重侮辱或恐吓行为,属于严重违纪,且因李阳阳拒绝加班行为,已经造成我司被第三人索赔245000元,我司有权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02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因自身生产任务紧急,单方要求劳动者加班,其要求加班的原由仅为经营所需,不涉及到公共利益,不属于上述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情形,劳动者当然有权拒绝。
而对于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属于经营风险的范畴,与该名劳动者拒绝加班一事无必然的关联性,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
德信科创有限公司在未与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要求李阳阳加班,不属于合理调遣,德信科创有限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李阳阳对主管人员有严重侮辱或恐吓行为,德信科创有限公司工会向公司领导所发的函亦认为公司不能以劳动者拒绝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故,对德信科创有限公司认为李阳阳拒绝加班系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之主张,不予采信,难以支持,判决德信科创有限公司向李阳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03 律师点评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因此,原则上,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需要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强制安排劳动者加班,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用人单位因此依据规章制度予以处理的,无事实基础,难获支持。
在用工实践中,大量的用人单位为追求高额的经济效益,经常性要求劳动者加班,并支付高昂的加班费用,以至于使用人单位产生只要支付加班费、不需要协商就可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错觉。
更有甚者,将其称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加班提供劳动的期待权,而劳动者拒绝加班,认为构成侵权,有权予以处理,但是,殊不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的立法背景下,并未赋予单位这样的权利,其仅通过民法理论予以推演,难获支持。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障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