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 | 员工在工作时间打架,单位能否因此开除?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 时间:2021-08-25

  01 裁判规则

  在单位里,员工打架是常有的事了,这种打架行为能否直接开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所以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打架,实务中都是被认为严重的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因此开除劳动者的,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02 案情概述

  2003年7月,刘志伟入职宏盛科技公司,从事维修员一职,2011年9月,沈明坤入职宏盛科技公司,同样从事维修员一职。

  2018年7月20日上午,刘志伟和沈明坤一同前去维修设备,刘志伟因工具使用问题对沈明坤大声谩骂,推搡沈明坤身体,进而发生了肢体摩擦,互相殴打。在同事赶来后,拉开双方才罢休。

  宏盛科技公司根据本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内外打架斗殴者予以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上述规定,解除了与刘志伟的劳动合同关系。

  刘志伟离开宏盛科技公司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宏盛科技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为违法行为,请求裁决宏盛科技公司赔偿经济补偿金180000元。劳动仲裁委对刘志伟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刘志伟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3 判决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员工打架是否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宏盛科技公司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等程序制定了《人事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其中包括在员工公司内外打架斗殴者应予解除劳动关系。

  刘志伟作为一名在被告处工作了近15年的老员工,对企业的管理制度应该是知晓的,在明知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还与他人在企业厂区内,且是上班时间斗殴,属明知故犯刘志伟的这种目无厂纪的行为,应认定为违纪且情节严重。

  再者,宏盛科技公司企业职工人数众多,员工在企业内打架,如不严肃处理,将严重影响企业的内部管理。

  因此,宏盛科技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据《人事管理制度》的规定解除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刘志伟的诉讼请求。

  04 律师点评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从该条司法解释来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可以具有审案依据的法律效力,但需要具备“民主程序、内容合法和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三个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是“可以”作为审理依据,而非“应”作为审理依据,且也未明确否定程序瑕疵单位规章的法律效力,因此符合三个条件的单位规章也并非一定有效,民主或公示程序有瑕疵的单位规章也并非一定无效,是否具备审理依据的法律效力,仍需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中作出自己的判断,即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其中的关键在于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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