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 | 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9-02

自2019年5月1日起,企业社保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9%降低为16%。虽然比例降低了,但关于社保的话题还是很多。例如:劳动者自愿或与用人单位约定放弃缴纳社保,用人单位不履行自身义务的情形。上述情形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将面临怎样的法律风险?

案情概述

2017年,陈建华入职广泰酒店集团,担任配菜员一职,工作时间为9时至21时。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并且陈建华向广泰酒店集团出具了自动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

2019年7月28日8点30分,陈建华在上班途中,驾驶电动自行车与高志伟驾驶的大卡车相撞,陈建华因伤势过重当场死亡。后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建华与高志伟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9年10月22日,陈建华的妻子杨娇娇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陈建华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而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将工伤认定决定书分别送达了广泰酒店集团及杨娇娇,广泰酒店集团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做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判决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陈建华在入职后向广泰酒店集团提交的“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能否构成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

法院认为,人社局具有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职权,人社局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案件的争议在于,陈建华向广泰酒店集团提交的“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能否构成广泰酒店集团主张应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可由员工或者用人单位自由处置,且是否缴纳社保与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并无关联,故对广泰酒店集团的主张不予采信,法院判决驳回广泰酒店集团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纳义务。

而且,认定工伤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的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自愿放弃社保声名对用人单位而言非但没有法律效力,反而会使用人单位面临很多风险。因此,建议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积极履行自身义务,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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