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这篇文章,你才知道身份证有多重要!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3-30

您遭遇过丢身份证的情形吗?众所周知。丢了身份证,补办是一个很繁琐的过程。但是,您是否清楚丢失身份证背后隐藏的巨大危害呢?看似一张小小的卡片中,蕴含的信息量之大,利害程度之重您是否清楚呢?看看以下这个案例,“握紧”自己的身份证吧!

案情概述

2015年,李明不慎将身份证丢失,丢失后第一时间李明向户籍地派出所报失并补办。

2017年李明到上海创业,开办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光明教育公司,因关联企业税务异常导致很多税务事项无法办理,关联企业是外地的智胜公司。李明在向该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后才发现,他竟莫名成为了智胜公司的大股东、法定代表人。

经进一步调查,智胜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由该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变更登记,将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由王纯纯变更为李明,而在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当中,所有“李明”的签名均非李明本人所签署。所依据的文件主要有:2015年6月3日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

李明对此十分疑惑,在咨询律师后,2017年5月,李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智胜公司《股东会决议》、《章程》无效;要求智胜公司向工商行政部门及税务行政部门办理撤销变更手续;要求智胜公司赔付损失一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决议纠纷是指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或者撤销股东会决议引发的纠纷。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股东会作出决议,其实质是公司股东通过参加股东会议行使股东权利的过程,因此公司股东实际参与股东会议并作出真实意思表示,是股东会决议有效的必要条件。

本案所涉及的智胜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并非依据合法程序作出,股东李明自始没有参加过该股东会议,决议上的股东签名也不真实,故该决议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因股权转让协议并非李明本人所签,李明作为智胜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人于法无据,原告李明要求被告智胜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撤销2015年5月20日的变更登记后并向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法人变更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由王纯纯和智胜公司连带赔付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目前,遗失的身份的情况证越来越多,被冒用用于开具银行账户、申请信用贷款、成为公司股东等情形也越来越普遍,而且往往要事发后找到本人后才知道是被冒用了。这给被冒用的一方当事人生活、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而且维权成本往往比较高,事发地和居住地往往有着很远的距离。

因此,一个合适的维权方式就显得格外重要,更能降低维权成本。同时,也期待我们国家身份证技术能够进一步更新,就像银行卡一样,在挂失补办后原卡就失效了,而在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可以读取身份证的信息内容,了解其有效性情况,这样就可以尽可能避免此种情况下的侵权行为。

在此也建议各位读者,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不要出现“我证明不了我是我”的尴尬情形。如果您也遇到上述案例的类似情形,建议您及时咨询委托专业律师,及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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