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了!外卖小哥的工伤认定问题法院这么判!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3-26

目前,我国现已拥有一支高达7000万的网约工队伍,其中大量送餐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成为这支队伍的重要参与者。在当前迅猛发展的以共享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下,网约用工呈现出“弱传统性”的特征,导致工伤调查取证难、认定难,劳动权益保障容易出现缺位。那么,该如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案情概述

2017年8月,程江明加入成都外婆碗餐饮公司,从事外卖送餐,双方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

2018年11月17日,程江明驾驶摩托车外出并按惯例打开手机软件接受派单,在行驶过程中与一辆机动车相撞受伤。

其后,程江明申请工伤认定,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程江明为工伤。外婆碗餐饮公司不服该决定,向成都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为维持原工伤认定。该餐饮公司不服行政复议决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程江明自开机接入公司系统处于随时接受派单开始,即进入工作状态,用人单位是否派单是任务分配问题,并不影响程某工作时间的开始;程江明受伤地点系可接送订单范围内,符合工作惯例,其受伤地点属于工作区域。

最后,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程江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要件,遂依法判决驳回外婆碗餐饮公司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我国的工伤认定,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范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所进行的综合认定,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推定。推定的特殊性在于,其不是单纯的以经验法则为中介,由“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基础事实推导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待证事实,而是融入了保护劳动者等实体法上价值判断的特殊事实证明过程。

本案针对网络平台外卖送餐员的工伤认定争议,法院在案情与传统工伤认定推定过程存在一定差异的情况下,把握住了我国工伤认定的上述特殊性,将推定过程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价值判断融合在一起,不仅做出了符合社会正义观的裁判,也发展出了针对新类型工伤认定案件的新的推定规则,具有正面的典型意义。

在此也需要提醒各位劳动者,在遭遇此类事件时,务必收集好证据,及时做出工伤认定,由于大部分劳动者对于法律认知有限,为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劳动者及时咨询委托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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