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还能拿到递延发放的年终奖吗?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4-01

各位看客是否和我一样,辛苦忙碌一年,最期盼的就是令人欢喜的年终奖了。现实中,部分员工“盘算”着收到年终奖随即跳槽,有些企业为防止上述情况,就拖延核算年终奖时间或是年终奖较晚发放,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防止人才流失。遇到这种情况,员工还能拿到递延发放的年终奖吗?

案情概述

2009年4月22日,刘凯入职达源公司,从事高级工程师的工作,2016年刘凯年终奖合计750500元,当期应发放550000元,实际于2017年6月8日发放400000元,递延发放金额240500元尚未发放。

2017年9月17日,刘凯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但是,此前的年终奖尚未结清。

此后,刘凯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达源公司支付2016年年终奖金240500元。仲裁委支持其请求后,达源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达源公司诉称:据公司的规章制度《2016年度年终奖金分配方案的议案》、《递延试行办法》,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的,尚未支付的年度递延绩效薪酬经公司批准不予发放。现刘凯于2017年9月17日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其不符合规章制度规定的领取递延绩效薪酬的条件,因此公司不同意发放。同时,目前法律法规对年终奖的发放没有明确规定,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范畴,因此我公司薪酬递延发放制度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中,《递延试行办法》对递延奖金发放时间、发放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但达源公司未就《递延试行办法》经过民主制定程序向法院出示证据。

同时,刘凯主张达源公司未向其公示该办法,其未见过该办法,而达源公司出示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已向刘凯公示。另一方面,用工单位应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对于劳资双方合理的规章制度,不应侵害劳动者的获得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

本案中,《递延试行办法》规定达源公司主动离职的不发放上一年度递延部分奖金,侵害了刘凯的权利,因此不应适用。

综上,法院判令达源公司支付刘凯2016年度年终奖金的递延部分240500元。

律师点评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李珍律师:根据本案案情,关于年终奖作如下分析。关于年终奖的性质,并不属于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工资范畴,而是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进行自主决定发放的,这一点,法院的认定是一致的。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发放的依据。本案中,法院支持劳动者的理由是由于单位的年终奖制度未经民主制定程序,未向劳动者公示,且侵害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因此,不得适用于劳动者。

关于年终奖的判例,并无统一标准。实践中,多数法院判决倾向于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如果双方对年终奖是否发放和发放标准等没有任何约定,且用人单位没有形成发放年终奖的惯例,那么劳动者对于年终奖的主张应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相反,一旦双方有关于年终奖的约定或发放惯例,哪怕只是约定根据用人单位的效益情况,发放劳动者的年终奖,那么,举证责任将由用人单位承担,对用人单位来说就非常不利了。

如果您也遭遇关于“年终奖”的问题,欢迎您随时向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及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障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