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很简单吗?No!进来学干货!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3-31

相信很多在职场“摸爬滚打”多年的朋友都有离职的经历,部分朋友认为,离职就是一件简简单单的事儿,我不想在这儿继续工作了,收拾收拾东西就走。这种方式是否行得通呢?其实,离职是一件比较繁琐的事情,看看下面这个案例,相信你会有所收获。

案情概述

2015年8月,范思妍入职北京智胜公司,范思妍任技术总监一职,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8月13日,北京美盛公司向范思妍发出《入职通知书》,邀请范思妍于2017年9月20日到公司入职报到,双方约定工资税前90000元/月。

2017年8月15日,范思妍向北京智胜公司提交《离职申请表》,称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北京智胜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于8月17日审批通过范思妍的离职申请,并在离职申请表上签字,但是,此后北京智胜公司一直未为范思妍办理离职手续,也没有开具离职证明。

2018年4月,范思妍因迟迟未能解除与北京智胜公司的劳动合同,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驳回该请求。范思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北京智胜公司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配合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并且赔偿其经济损失600000元。

判决结果

1.关于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问题

法院认为,范思妍与北京智胜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1年8月31日依法解除,北京智胜公司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本案中,范思妍依据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北京智胜公司的问责调查与离任审计并非阻却范思妍劳动关系解除的理由。范思妍自2017年9月开始未为北京智胜公司提供劳动,北京智胜公司也未向其发放劳动报酬。

综上,北京智胜公司应当依法向范思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范思妍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关于经济损失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北京美盛公司向范思妍发出的《入职通知》包含了职位、合同期限、薪酬待遇等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范思妍要求按照90000元/月的标准计算其损失于法有据。

故此,本院确认北京智胜公司应当赔偿范思妍工资损失540000元(90000元/月×6月)。

律师点评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李珍律师:离职证明开具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通知离职、没办理离职交接、员工在职期间给单位造成损失等原因为由拒绝开具离职证明。否则,劳动者可以向单位主张其无法入职新单位所受到的损失或无法领取失业保险所收到的损失。

当然,员工辞职没有提前30天通知、员工没有按规定办理离职交接、员工在职期间给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员工主张损失赔偿。

因此,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后合同义务也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可能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如果您也遭到类似麻烦,建议您及时咨询委托专业律师,及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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