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遗失物可以据为己有吗?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2-29

  我们都有过丢失东西或捡到东西的经历,小到一支笔大到价值不菲的玉石,那么捡到东西之后应该怎么做呢,是可以据为己有还是应该交给警察叔叔,让我们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一、遗失物的定义

  遗失物是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法律意义上遗失物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必须为动产。不动产如土地即使时间久远致边界不清也不构成遗失物,除一般动产外,有价证券、银行存折及各种证书等也属于动产范畴。

  2.必须无人占有。遗失物在拾得前必须不为任何人占有,判断是否属于无人占有是一种客观状态,与遗失人的主观认识无关,因此即使失主知悉遗失物的下落,仍不妨碍遗失物的成立。

  二、遗失物的处理

  1.遗失物可以据为己有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由此可见,我们在拾得遗失物后,并不能将其据为己有。

  2.拾得遗失物后,我们找不到失主,可以随意放置遗失物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我们在拾得遗失物后应该妥善保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可以要求权利人为支付保管遗失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3.拾得遗失物后可以转手卖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因此,拾得遗失物后不能卖掉,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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