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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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管闲事”被法律保护
“多管闲事”是指我们没有义务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是助人为乐,在法律上被称为无因管理。我们在帮助别人后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只有一句“谢谢”,但是如果为了帮助别人而给我们自身带来损失,这些损失又应当由谁来承担呢?
一、无因管理的起源
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属于准契约之一,赋与两种诉权:一种是无因管理正面诉权,也称无因管理直接诉讼,即本人对管理人之诉权。另一种是无因管理反面诉权,也称为无因管理反对诉讼,即管理人对于本人的诉权。
“多管闲事”在法律上属于无因管理,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就像刘星在《西窗法雨》中所述:凡是自然而然的事情,法律都要自然而然地予以保护。
二、什么是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为减少或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是为了鼓励助人为乐的行为,以最大限度的减少他人利益的损害。
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三、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一)为他人管理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也就是说必须有特定的受益人,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但也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同时,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或服务行为。
例如:甲看到邻居乙的房屋着火了,为防止乙家的火蔓延到自己家给自己带来损失,从而甲去乙家扑灭了大火。
在此例中,甲的行为目的虽然是为了防止火蔓延到自己家,但其去乙家扑灭大火的行为则属于为了乙谋利,虽然同时为了自己的利益,但仍属无因管理。
此处为他人谋利益,应根据一般社会常识判断。如果按照一般情况认为属于谋利益之行为,而实际结果并未使得本人获得利益,仍构成无因管理,本人仍得支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
又如:甲看了天气预报知道台风快要来了,而邻居乙不在家,看到邻居乙家的房屋无法抵挡台风,便自掏腰包支付了若干修理费,不过台风来后乙家房屋仍然倒塌了。
在此例中,甲的行为虽然没有使乙得到利益,但仍构成无因管理,可以请求邻居乙偿还支出的房屋修理费。
(三)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无因管理中所谓“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
衡量管理人有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应以客观标准确定,不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如果负有义务而管理人认为没有义务,其管理事务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如果本无义务而管理人误认为有义务,其管理事务照样构成无因管理。
结语
“多管闲事”并不是“狗拿耗子”,是赠人玫瑰,手留余香。法律保护我们“多管闲事”的行为,也鼓励我们“多管闲事”,从而更大限度的减少他人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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