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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被辞退该怎么办?
实践中,有不少用人单位基于人力成本方面的考虑,会以各种理由辞退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但辞退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哺乳期内的女职工被辞退该怎么办呢?可以要求哪些赔偿呢?请看下文介绍。
正常来说,用人单位是不能将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辞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哺乳期女职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如果存在上述情形,用人单位将其辞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哺乳期内被辞退的赔偿应从两方面分析:
1、如果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辞退哺乳期内女职工的,不属于法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但用人单位强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时,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哺乳期女职工,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向其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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