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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男童校车内离世,最后一个儿童节都没过
儿童节刚过,相信大多数小朋友都在幼儿园度过了一个愉快的节日。但是,在其他小朋友欢度六一的时候,一位海南的小朋友却被医院宣布抢救无效,离开了人世。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下事件经过。
据中新网消息,5月30日上午,海南省万宁市大茂金色摇篮幼儿园发生一起备受关注的事件。金色摇篮幼儿园由司机文某强驾车接送幼儿,园里的符某花老师跟车接送,9点钟完成接送任务后,司机文某强开车回去休息。
由于接送的司机、接送老师、所在班的班主任在接送衔接过程中严重脱节和失责,导致中班一幼儿滞留车中。中午司机开车时发现幼儿,该幼儿已因中暑脱水昏迷了,随后转海南省儿童医院治疗。虽经各方40多个小时全力抢救,但不幸于6月2日9时12分离世。
该幼儿的班主任、接送老师、接送司机已被万宁警方刑事拘留。幼儿园园长因怀有身孕取保候审。万宁市教育局党委对该局学前办负责人作出免职处理,并暂停涉事幼儿园办园。
张强律师: 近年来,因幼儿园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幼童闷死于车内事件已多次发生。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根据案情一般有两类情形。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主观上,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
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幼儿园的涉事人员在接送幼儿时未清点人数即关上车门、将幼儿滞留在校车内,导致窒息、中暑死亡,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因此,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认定相关责任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幼儿园的涉事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被害人死亡,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实践中亦存在责任人被司法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到底相关责任人会被如何追究责任,需要司法机关根据具体的案情来确定,但基本上都会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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