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原因”辞职,是否意味着一无所有?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9-02

江湖传言,互联网大佬马云曾说过一句话:“员工辞职无非是两个原因,钱没给到位,心受委屈了”。

这句话是不是马云说的,咱们不做过多讨论。

但实践中,确实有不少劳动者因为这两个原因辞职,辞职理由还写了“个人原因”,颇有“心里苦,但不说”的情怀。

过得一段时间之后,心里就更苦了。为什么呢?

由于心里存着一股“不平之气”,遂向法律人士进行咨询:以“个人原因”辞职,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得到的答案通常是不太乐观的,劳动者大多悻悻作罢,所以心里更苦。

这种现状,逐渐的在劳动者的圈子内形成了一个“共识”:写了“个人原因”辞职,就一无所有了。

这种“共识”,坑害了不少劳动者。

 

经济补偿离你而去

我国法律中规定了“经济补偿”的概念: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补偿,是为经济补偿。

在这里,不得不说下另外一个误导了许多HR和劳动者的“误区”:劳动者主动辞职时,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四十六条指引到三十八条,立法技术上的弯弯绕绕,使得不少人轻易就被绕晕了,有这样的误区也不是难以想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此,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下,即使劳动者主动辞职,也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那些情形,都是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形。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时,劳动者可据此提出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

这个逻辑,印证了经济补偿的立法本意。

因此,如果劳动者以“个人原因”辞职,相当于“原谅”了用人单位的过错,自己也就失去了主张经济补偿的依据。

这个事情,说起来很令人遗憾。

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咨询律师的意见,绝对是惠而不费的。

 

“一无所有”是因为你懒

这里面有个很简单、明了的逻辑: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辞职→用人单位无过错→劳动者无法主张经济补偿→劳动者一无所有

这个逻辑是不存在问题的,有问题的是将经济补偿当成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全部。

其实,我们只要仔细梳理一下就会反应过来:经济补偿只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个组成部分,很多时候还只是一个很小的组成部分。

在劳动争议案件当中,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加班工资的情形,可谓屡见不鲜。

此时,劳动者即使以“个人原因”辞职,导致无法主张经济补偿,但主张被拖欠的劳动报酬和加班工资的依据并未随着“个人原因”而丧失。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在工作时间提供劳动的,可依法获得劳动报酬;在工作时间以外提供劳动的,可依法主张加班工资。

这些权利,在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都是有明文规定的,劳动者只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就可以获得仲裁委、法院的支持。

可惜的是,很多劳动者或被上述“共识”误导而被动放弃、或不堪忍受漫长的法律程序而主动放弃,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究其原因,劳动者的“懒”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

但凡您打个咨询电话,就不会有这种局面。

 

一位保安小哥的“逆袭”

在许多“白骨精”(白领、骨干、精英)都偃旗息鼓的时候,一位在银行做保安的小哥却高高举起了法律的武器。

90年出生的小李来自陕西,在北京从事保安工作。

众所周知,保安员的工作非常辛苦:拿着微薄的工资,每天工作十四个小时,全年无休。

付出和回报的巨大差距,再加上身体的疲累,让小李作出了辞职的决定。

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小李辞职的时候写了因“个人原因”辞职。

辞职后,小李却觉得异常“憋屈”:辛辛苦苦两年多没休息,竟然一分钱的加班费都没拿到,凭什么?

于是,小李来我所进行法律咨询。我所律师分析案情后,为小李出具了不同的法律解决方案,可任选其一。

鉴于囊中羞涩,小李选择了我所的“仲裁/诉讼指导”服务。

我们为其制定了一份包含“拟订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收集、调解谈判技巧”等诸多服务在内的指导方案。

小李拿着干货满满的指导方案,按图索骥,踏上了维权之路。

最后,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京西劳人仲字[2019]第3933号调解书了结了这起劳动争议。

保安小哥拿到了17729.26元的加班工资,历时38天。

基于案件事实,我们其实是有把握帮助他拿到更多的,奈何我们未能深度参与其中。

客观地说,保安小哥在这个过程当中的时间成本,并不像其他劳动者们以为的那样“漫长”;金钱成本呢,微乎其微。

保安小哥“逆袭”的案例告诉我们:

很多时候,你认为没希望的事情并不是真的没希望了,你差的只是一位好律师。

你需要做的只是向前迈一步,剩下的九十九步,交给我们了!

与法同行,与您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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