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女生被害案维持原判,恶魔不应在人间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刑事案件 法律问题 北京国晖 时间:2019-11-13

11日,备受关注的“11·13浙大女生被害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并当庭宣判维持一审原判。恶魔终将受到正义的审判,无辜的少女却再也回不来了。对于此事,你有何感想?

一、浙大女生被害案二审维持原判

据微博@澎湃新闻报道,此前一审中,被告熊志城被判死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熊志城残忍杀害被害人,作案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凶残,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

今年7月26日,杭州市中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熊志城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11月11日,“浙大女生被害案”二审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下午14:30公开宣判,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熊志城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为什么二审维持原判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表示:依据现有证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一)什么是维持原判

维持原判是指二审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适应法律、判处结果的认同,其实质是作出了“同意一审判决”的实体判决,判决主文与一审相同,只不过简略地表述为了“原判”。同时,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确定和负担作出判决。

(二)维持原判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被告熊志城强制猥亵并故意杀害被害人谭小敏(化名),犯罪事实确凿,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何种情况下案件可能改判

在何种情况下案件可能改判呢?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的情形

根据《行使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三)执行死刑前有重大立功表现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四、结语

本案中,被告熊志城在二审中被维持原判,他将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在这里也要提醒大家,以法律严格规范自身行为,在遭遇此类事件时,及时咨询委托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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