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股99%的大股东被小股东除名,原因竟然是……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11-15

在一般人的印象中,“大股东”是公司股东中的“第一把交椅”,代表着可以对所有事项“一言而决”的权力,代表着可以将小股东欺负的敢怒不敢言的威风。

但是,上海一家公司占股99%的大股东,竟然被占股1%的小股东解除了股东资格,让人惊诧莫名!

案情概述

W公司为设立于2009年3月11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股东为宋某、高某。

2012年8月28日,W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吸收新股东豪旭公司,并增资9900万,增资后的股东、出资情况及股权比例为:宋某60万元(0.6%)、高某40万元(0.4%)、H公司9,900万元(99%)。

H公司缴纳新增注册资本9,900万元后,未经法定程序将其出资全部抽逃。于是,W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以“H公司抽逃全部出资,且经合理催告后仍未及时归还”为由,决议解除其作为W公司股东的资格。

H公司对上述股东会决议不认可,故宋某作为万禹公司股东,诉至原审法院,请求确认W公司该股东会决议有效。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H公司的出资在短时间内即被全部抽回,其出资并未由W公司使用,没有证据证明该资金流向存在其他合理用途,H公司之后亦未将其出资补足。H公司的行为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第四项所规定的情形,即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H公司的行为应被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

H公司存在抽逃对W公司全部出资的情形,且在W公司向其催告后仍未返还,因此,W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豪旭公司的股东资格。

最后,法院判决确认W公司涉案股东会决议有效。

案号:(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

律师点评

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股东除名案件,占股99%的大股东,却被占股1%的小股东给除名了。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除名制度未作明文规定,但《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却确立了该项制度。该制度仅适用于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而且有严格的程序要求。

公司在作出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之前,需要催告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者返还。该股东未在合理期限内缴纳、返还的,公司方可召开股东会将其除名。

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会的召集、通知、表决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若程序存在瑕疵,则该决议有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温馨提示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国晖律所及其律师对相关问题的正式法律意见。如有法律问题需要解决,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障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