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沦丧?男童劝老人别逃票反被毒打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11-18

我国的公共交通越来越完善,公共交通方便了大家的出行,乘车投币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我们都应遵守相关规定。但是,总有一部分人不遵守规定。近日,湖北一位六旬男子乘车不投币,还与司机起了争执,并且殴打劝他别逃票的4岁男童。对于此事,您有何感想?

一、4岁男童劝老人别逃票反被打

据微博@央视新闻报道,近日,湖北荆门一4岁男童被一位六旬陌生男子打倒在地。据了解,该男子上公交后未刷卡投币,并与司机乘客争吵。男孩与男子同站下车,下车后因劝男子不能逃票,男子恼羞成怒,挥起手提袋砸向男孩脑袋。周围群众追到男子时,他却并不认账。目前,男子已被移交派出所调查处理。

二、殴打4岁男童的法律责任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张红霞律师表示:依据现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该男子可能需承担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本案中,该男子故意伤害4岁男童,对该男童身体以及心理造成伤害。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承担相应行政处罚。

三、与公交车司机争吵的行为是否合法?可能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张红霞律师表示:依据现有信息,该男子乘坐公共交通不投币,已经是违反了相关规定。与驾驶公交车的司机争吵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具体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需视具体情节严重情况而定。

(一)情节较轻,可能需承担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二)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可能需承担刑事责任

1.寻衅滋事罪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理。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结语

遵守法律规定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希望大家以严格的法律规范自身行为。如果您也遇到类似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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