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骑车下班途中与狗相撞,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11-25

现如今,马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发生交通事故也越发频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摩擦也时有发生。然而,您听说过与狗相撞并致九级伤残的吗?近日,四川一男子骑车下班途中就与狗相撞了,后续的工伤认定却遭遇了困难。

一、男子下班骑车途中与狗相撞,导致九级伤残

据微博@澎湃新闻报道,今年8月,钟科下班骑电瓶车回家经过锦江大道高威公园附近时,一大一小两条狗追逐上了马路,一路奔向正在骑行的钟科。钟科本能地避开两狗后加速离开,但狗突然转向折返回来,再次向他跑来。钟科避让开第一条小狗后,与第二条大狗相撞,摔倒受伤。

目前,钟科已经花费了住院、手术、治疗等费用共计8万左右,如今3个月过去,他的左臂不仅仍打着吊带,还面临后续治疗和索赔的困难,申请工伤认定也遭遇尴尬。

尴尬的原因在于,撞倒钟科的不是人,而是一条狗。相关交警部门认为,“狗没有路权,不是法律认可的交通参与者,不能给狗划分责任”,因而不能认定此事为交通事故。而交通事故,又是此番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于是,钟科的工伤认定就这样卡在了一纸交通事故认定书上。

二、钟科受伤为什么不能认定为工伤?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的许迪律师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本案中,交警部门认为狗不是法律认可的交通参与者,不能给狗划分责任,因此未将此事认定为交通事故。如此一来,根据上述规定,钟科在下班途中受伤之事将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不能走工伤保险程序。

需要说明的是,钟科如对交管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交管部门同级的政府部门或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议。如最终被定性为交通事故,其仍存在申请工伤认定的可能性。

另外,有法学学者表示:职工上下班途中,可能有很多被伤害介于交通事故和意外事件之间的事件,比如乘驾车辆上下班,因遭遇滑坡、地震、洪水、障碍等造成人身伤亡,职工却无法走工伤程序,是否有失公平呢?并且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工伤保险条例》是否应对此进行修订完善?对于此问题,还有待深入研究。

三、饲养人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的许迪律师表示:在本案中,此次事故是谢女士饲养的两条狗追逐撞到钟科所致,虽然狗无法对此负责,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谢女士作为饲养人应对此次事件负全部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谢女士作为狗的饲养人,并没有管理好自己饲养的动物,造成钟科受到人身损害,谢女士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结语

我国还处于法律建设的初期,完善法律的道路还很漫长,对于有争议的方面还需及时修订完善。另外,饲养动物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动物管理人应尽的义务,避免造成他人损害。如果您也遭遇了类似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委托专业律师,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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