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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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万买了一套“凶宅”,购房者该怎么办?
现代社会,房子重不重要呢?相信大部分人的答案是肯定的。很多人省吃俭用大半生,就只为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哪怕后半生要辛辛苦苦还贷款,那也是有了安居乐业的基础。
买房是件大事,其中也有各种各样的风险,尤其是买二手房。买二手房时,除了常见的违约风险,还有买到凶宅的风险。那么,如果买房买到凶宅该怎么办呢?
案情概述
吴金松与孟丽娜于2014年1月13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孟丽娜将其位于茂宜小区的803号房屋一套出售给吴金松,房屋总价款80万元。
吴金松向孟丽娜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双方于2014年1月23日办理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2014年2月孟丽娜将该房屋交付给吴金松。
入住该房屋后,吴金松从邻居处得知孟丽娜的父亲于2013年5月从该房屋跳楼自杀,当时情景惨不忍睹。
吴金松认为,孟丽娜的父亲在房屋内跳楼自杀,该房屋就成立“凶宅”,孟丽娜出售房屋时,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致使自己作出了错误的买房决定。
因此,吴金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孟丽娜退还全部购房款。
判决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为:吴金松与孟丽娜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当撤销?
一审法院认为,孟丽娜未将其父亲跳楼的情况告知吴金松,但其行为并未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吴金松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孟丽娜存在欺诈情形。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吴金松的诉讼请求,吴金松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出自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孟丽娜父亲自涉案房屋内跳楼自杀的事件,虽与房屋质量无关,但从我国善良风俗出发,该事实足以对吴金松作出是否购买涉案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造成影响,即孟丽娜在与吴金松进行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应将该事实如实告知吴金松。
吴金松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孟丽娜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吴金松有权请求予以撤销。故吴金松关于请求撤销吴金松与孟丽娜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孟丽娜返还购房款80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吴金松与孟丽娜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孟丽娜返还吴金松购房款800000元,吴金松收到上述房款时将茂宜小区1803号房屋返还孟丽娜。
结语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李珍律师:凶宅并非是一个法律概念,无法在实体法律规范上对其进行准确定义。实践中,当房屋内(专有部分内)发生人为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凶杀、自杀)时,通常会被认定为“凶宅”,若发生自然的生老病死则一般不认为是“凶宅”。
将房屋认定为凶宅,是日常生活中人们忌讳死亡、趋利避害、追求良好寓意心理的必然结果。即使房屋本身的客观使用并不受影响,但社会上大部分人都会对凶宅有所忌惮,自然而然会影响到房屋的交易价值。
出于诚实信用、公平原则,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有义务如实披露房屋的真实情形,否则买受人的意思表示就会受到影响,即使合同生效、履行,买受人亦有权请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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