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询问同事工资被开除,这事儿问不得吗?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1-07

薪酬保密制度是企业为留住员工、便于管理而设置的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每个人内心或多或少都有“猎奇”的心态,员工相互打听薪酬的情况不可避免。近日,何女士就因询问同事工资,“摊上大事了”!

一、因询问同事工资被开除

据微博@财经网消息,何女士曾在一家商贸公司做销售。前段时间,她获悉与从事相同工作内容、业绩不相上下的8位同事,无论工资收入还是业务提成都高出自己不少。

随即,何女士以分配不公为由,向主管经理提出加薪要求。被问到如何知道自己的工资比别人低时,何女士据实回答:向同事询问的。

商贸公司将薪酬保密列入员工行为守则,员工在入职培训时,公司已强调这是公司管理的高压线,因此,公司以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何女士认为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商贸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二、薪酬保密制度是否合法?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表示:目前我国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薪酬必须保密,但也没有限制用人单位实施薪酬保密制度。

薪酬保密制度不但可以保护员工隐私、防止互相攀比、减少员工流失,而且某种程度上也属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对薪酬保密进行规定,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符合合法性、程序性、公示性。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的薪酬保密制度是依据法定程序制定的、内容合法有效并依法公示过,即为有效的规则制度,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三、何女士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表示:虽然薪酬保密制度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据此与违反薪酬保密制度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并不可取。

何女士是一位销售人员,销售岗位之间的薪酬差别来源于各员工之间的业绩差别,其基础薪酬、提成标准应当是公开、透明、一致的。

对于销售而言,保障他们同工同酬的权利比限制其相互知悉薪酬情况更有价值。无论从情理上还是从薪酬保密制度的本意来讲,对于销售提出薪酬保密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过于苛刻。

另外,对员工间互相询问薪酬等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合理的管理措施加强引导与规范,甚至也可以进行处罚,而不是直接给予辞退处理。

综合以上因素,商贸公司以此为由与何女士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并不充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能性极大,何女士的请求被支持的概率也极大。

四、结语

笔者认为,能否对员工以违反“薪酬保密制度”为由进行处罚,应当以是否由于员工故意交流工资奖金情况,导致公司运营秩序受到影响或造成人员流失、造成他人隐私被侵害等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过失性辞退的内容,这些内容无一例外指向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重大失职”“严重损害”,而单纯的交流工资收入并不一定会导致此结果产生。

其实,用人单位不妨多从员工角度考虑,给员工多一些了解和监督的途径。毕竟在信息化的当下,一些所谓的“禁止”多是“掩耳盗铃”。与其不想让员工为了了解掌握一些信息而“走后门”,不如大大方方“开前门”,把交流沟通的渠道彻底打开。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员工讨论薪酬而一刀切地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很大程度上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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