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业主电梯内遭陌生男抢劫,锁喉又索财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1-10

如果有人问笔者:在各类公共场合中,你最不希望在哪里遇到歹人?我的回答一定是电梯里!电梯狭窄的空间以及窒息的氛围让人平常坐电梯也会因为幽闭的环境,而感到莫名的不安。近日,成都的李女士就在自家小区的电梯里遭遇了歹人的抢劫,庆幸的是,人没事儿,财产也无损失!

一、女业主电梯内遭陌生男抢劫

据澎湃新闻消息,1月7日,成都郫都区华侨凤凰城小区业主李女士,在自家小区电梯内被一陌生男子捂嘴勒脖,经过拼命挣扎逃出“魔爪”,而男子事后逃之夭夭。

李女士事后回忆称:电梯开始上升后,男子二话没说,直接勒住了我的脖子。我一边挣扎一边喊,他就说再吼就弄死我,然后一手勒住我脖子,一手捂住了我的嘴。你不知道我看到电梯打开而无法回家时,心里有好绝望。

快到顶楼的时候,李女士从男子胳膊中挣脱出来,该男子向其索要钱财。之后,李女士侥幸逃脱,男子也仓皇逃脱。

据小区一位门卫称,该男子是从小区正大门尾随李女士进入,然后通过小区地下车库进入电梯,同时又按照此线路逃脱。目前,警方已就此事介入调查。

二、抢劫未遂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该男子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对李女士实施人身强制,并具有将李女士的私有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但是,由于李女士的拼命挣扎,致使该男子未能得逞,属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该男子即使未能成功从李女士手中抢到财物,仍会被公诉机关指控抢劫罪,但因具有犯罪未遂情节,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该小区物业有责任吗?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许迪律师表示:李女士在自家小区内被实施抢劫,该小区物业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需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具体约定及该小区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上述条例规定可知,如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提供类似刷卡出入、访客登记等较完善的安全保障服务,但因物业原因导致陌生人随意或轻易进入小区,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则属于物业未能全面履行约定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此时,业主受到类似的损害时,可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

四、结语

结合去年五月发生的“女业主被陌生人在电梯内强行猥亵”事件以及频繁出现的小区治安问题来看,社区治安问题亟待解决。同时,也提醒各位看客,进入小区后也要提高警惕,时刻注意可疑人员,如遇到危险,及时报警或者寻求他人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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