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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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劫持人质被警方击毙,网友:年底罪犯开始冲业绩了
生命只有一次,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最为宝贵的,谁也不能肆意夺取他人生命。但是,有些人却因心理的扭曲或一时的激愤,做出过激的举动,结果只能是害人害己。1月12日,内蒙古就发生了让人痛心的一幕。
一、嫌犯劫持人质被警方击毙
据微博@央视新闻消息,1月12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发生一起绑架劫持人质案件,犯罪嫌疑人持自制枪支和爆炸装置,绑架劫持3名人质,并开枪威胁人质。
警方派出谈判专家尝试与嫌疑人周某进行谈判,并且发出多次警告,均无效。晚19时15分许,公安机关果断将嫌疑人周某击毙,成功拆除人质身上的爆炸装置,安全解救人质。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自制枪支和爆炸装置是否违法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表示:我国对枪支弹药实行严格管制的法律制度,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持有、制造、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如侦办人员在案情查清后,嫌疑人周某确有自制枪支和爆炸装置的行为,则可能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因此,结合上述规定,虽然周某可能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但是周某已经死亡,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款的情形,所以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公安机关为什么可以击毙嫌疑人?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表示:我国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根据该《条例》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因此,结合上述规定以及本案案情,嫌疑人周某劫持3名人质,并且开枪威胁人质的行为,已经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经警方多次警告无效,为保证人质安全以及防止爆炸装置意外引爆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损失,公安机关开枪将其击毙符合规定。
四、结语
首先,笔者要为冷静处理此次事件的公安机关点赞。哪有什么岁月静好,只是有人在替我们负重前行。其次,年底了,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也不要再冲“业绩”了,让警察叔叔也休息休息,大家都消停点儿,过个好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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