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旬大妈舞厅搞“艳遇”,打手势谈价格,很专业!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1-17

挣钱的方式有很多,偏偏就有人选择违法乱纪的方式赚钱,最终,钱也没赚到,自己也被送到拘留所里反省,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近日,五旬大妈王某做起了卖淫的勾当,顺理成章的把自己送进去了!

一、五旬大妈舞厅搞“艳遇”

据河北青年报消息,近日,民警接到报警,举报人称有位妇女在小区里通过微信和电话的方式,邀集嫖娼的人员前来自己的住处,进行性交易。

民警连续蹲守几日后,发现王某具有一定的反侦察意识。其后,民警假扮嫖客进入屋内,随即对王某进行了抓捕,现场还抓捕了两名涉嫌嫖娼的男子,并查获了大量用于非法活动的计生用品和情趣内衣。

王某被捕后坦白称:我平时很喜欢跳舞,所以经常去各大舞厅,并且认识了很多男性,认识后就会给对方发一些暗示性的信息,如果对方有这方面的需求,我就会和对方进一步约定时间、地点,确定好之后嫖客就会上门进行性交易。

二、卖淫、嫖娼的处罚标准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刘堂律师表示:卖淫及嫖娼都是违法行为,并且违背了公序良俗,进行此类“性交易”既触犯了法律的红线,也不符合社会的道德观念。

 “卖淫嫖娼”,一般是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至于具体性行为采用什么方式,不影响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王某及嫖客相应的处罚,王某及嫖客可能被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可能被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卖淫是犯罪行为吗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刘堂律师表示:我国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国现行《刑法》当中,并未将“卖淫”行为界定为犯罪行为,因此,卖淫仅是违法而非犯罪。

虽然卖淫不是犯罪行为,但组织卖淫却是。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王某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招嫖,并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难以认定为组织卖淫,因此,王某不涉嫌组织卖淫罪,只需依法对其行政拘留、罚款即可。

四、结语

卖淫、嫖娼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属于违法行为。一直以来,我国的公安民警都在为净化社会风气、加大扫黄力度而努力,但是嫖娼现象依然屡禁不止,甚至很多家庭因为有家庭成员参与嫖娼而支离破碎。建议大家远离这种既违法又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共建和谐美好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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