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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后被冻死,同饮者是否有责任?
我国“酒文化”源远流长,朋友聚会喝酒助兴、商务谈判喝酒谈生意已经成为了饭桌上的“潜规则”。但是,喝酒要适量,否则极有可能引火上身。很现实的一个问题,共同饮酒者醉酒身亡,其他共同饮酒者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呢?
案情概述
2018年8月17晚上九点,王江在饭店喝完酒后又来到了于祥坤家中,于祥坤、李明、刘长健知道王江已经醉酒,仍与其摇骰子喝酒。期间,王江又喝了一杯多白酒,十点左右,于祥坤感觉王江和刘长健喝多了,就将他们赶走,自己继续与李明喝酒。
晚上十点半左右,于祥坤与李明在楼道发现了醉酒的王江,此时王江靠着墙坐着,两人扶了一下王江没有扶动,然后就回家喝茶了。之后,于祥坤与李明多次查看王江,还将其挪到单元门外一汽车前轮处,但一直没有采取救助措施。直到凌晨十二点,于祥坤再次查看王江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这时王江已经没有生命特征了。
鉴定意见显示,王江的死亡原因是由于乙醇重度中毒和低温寒冷共同作用导致的呼吸衰竭。随后,人民检察院以于祥坤、李明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同饮者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院认为,于祥坤、李明同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虽然案发时曾饮酒,但意识清醒,二人与王江同饮酒后,已经知道王江严重醉酒,发现王江醉倒时即产生了“注意义务”,二人也意识到案发当晚天气寒冷,因担心王江出事而多次下楼查看,因此其已经预见王江有可能会因醉酒和低温环境导致死亡的后果,但轻信死亡后果不会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于祥坤、李明在发现王江醉倒在寒冷的室外时,能够采取稳妥的救助措施,完全可以避免王江死亡后果的发生,因此王江的死亡并非是不能抗拒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不属于意外事件。
最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于祥坤、李明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被告人于祥坤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李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点评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表示:近年来,因醉酒造成严重后果而同桌饮酒人被判处刑罚或被判赔偿的事件屡屡发生。例如,聊城一男子参加工友孩子的婚宴,并与其他工友同桌喝酒,因喝酒过多,不幸身亡,其家属提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诉讼,当地法院判决婚宴主家、同桌工友等6名被告补偿死者家属72000元。
同桌饮酒者负有“注意义务”,醉酒者不配合也要积极救助。假如有人酒醉丧失自我照顾能力,同饮者应在酒后做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就像本案所说,同桌人明知受害者不能过量喝酒,但是极力劝酒,拼酒,能够预见到死亡结果,但是轻信死亡结果不能发生,结果造成受害者有重大伤害甚至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有部分组织聚会喝酒的组织者让参与者事先签下免责协议承诺饮酒过程中如果因酒后发生意外伤害和死亡事故,一同饮酒的其他人员可免去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行的人有救助义务,并不能因为这样一份口头或者书面的声明而免除责任,要知道法定责任是不能免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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